您当前的位置:自贡家乡通首页 >> 分类信息首页 >> 便民生活 >> 办事指南 >> 自贡市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

自贡市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

信息来源于:自贡市国税局流转税科 发布时间:2012/12/8
事项依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〔2000〕294号)
《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〔2005〕第15号)
办理对象及范围 发生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
办理条件 纳税人发生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时,应按照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。
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,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;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,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;自产、受赠、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,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。
办理手续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、份数
《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》,2份
纳税人应提供资料
1.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
(1)内地居民,提供内地《居民身份证》(含居住、暂住证明)或《居民户口簿》或军人(含武警)身份证明;
(2)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、台湾地区居民,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
(3)外国人,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
(4)组织机构,提供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》
2.车辆价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
(1)境内购置的车辆,提供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》(发票联和报税联)或有效凭证
(2)进口自用的车辆,提供《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》、《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》或海关《征免税证明》
3.车辆合格证明及复印件
(1)国产车辆,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
(2)进口车辆,提供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》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(出)境领(销)牌照通知书》或《没收走私汽车、摩托车证明书》
4.进口旧车、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、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、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,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,计税依据为其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
办理流程 1.审核、接收资料
(1)审核《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》和其他资料是否齐全,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,印章是否齐全;
(2)审核《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》与附报资料数字是否符合逻辑关系;
(3)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,复印件是否注明“与原件相符”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,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;
(4)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,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。
(5)纳税人所报资料完整齐全,《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》数字符合逻辑关系,符合申报条件的,在《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》上签章,将申报信息采集录入系统,确认税款缴纳后,核发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》,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。
2.资料归档
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、填写内容准确、各项手续齐全、无违章问题,确认税款缴纳后予以办结。
费用情况
附件(表格)
办公时间
联系电话 8237059,8237180
监督电话
办理地点、邮编 自贡市汇川路1393号,自贡市国税局办公大楼2楼办税服务大厅,邮编:64300
电话:010-61744288 传真:010-61744588 邮箱:union#ccoo.cn
地址:北京昌平区北七家宏福11号院创意空间305-308 邮编:
Copyright © 2004-2024 北京城市联盟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  技术支持:城市联盟
京ICP证B2-20190844号  京ICP备09021873号  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